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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公路乱收费要有“拆迁精神” 才能真正拔掉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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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4 00:42:03|来自:四川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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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公路乱收费要有“拆迁精神” 才能真正拔掉钉子户

2011年06月23日 08:25
来源: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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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联合开展整治高速公路乱收费行动。现在看来,困难不小。一些收费不符合现行法规的高速公路管理方纷纷表示自己根正苗红,现行收费标准完全合法。比如,收费年限长达55年的三水大桥,其收费方三水大桥建设服务有限公司就表示,55年收费经营权是当时获省政府批准的,属合法经营,是“合约在前,政策在后”的历史遗留问题。而日进千万元的广深高速,在其收益早已超过成本的三倍之后,仍然却要继续收取路费若干年,没有任何停止或者降低收费的迹象。

其实我们早已看得明白,这些乱收费公路的管理方,才是真正的钉子户,因为他们的存在,切切实实地损害着公众利益。以前很多人天真地以为高速公路收费影响的是有车一族的利益。但近两年,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我们每个人每天的衣食住行的质量,无一不因巨大物流成本的影响而下降。这样的钉子户不拔除,那些在各地征地拆迁中被强行拔掉的钉子户们,就太无辜了。

但现在的问题是,比起对征地折迁中的那些钉子户态度之强硬,清除手段之花样翻新,各地方政府对乱收费公路的钉子户,态度那是相当的文明。只要路桥管理方拿出当年的合同,政府方面肯定会表现出讲法治、重合同、守信誉的姿态。

时下,征地拆迁问题,造成了诸多社会矛盾,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争议,这个本文姑且不论。但笔者觉得,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中遵循的理念、法律、手段,运用在清理高速公路乱收费中,倒是完全适用,合情合理合法,而且也会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支持和拥护。目前所有路桥管理公司,无论背景是国资、民资还是外资,只对高速公路拥有管理权、经营权,而无所有权。所有公路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属于全体国民。既然公路为国家所有,那么在必要的时候,为了维护或者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就有权将管理权、经营权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回收,而不必拘泥于原有合同年限的长短。

这样说并不是要政府不尊重合同、不尊重契约精神,问题可以先用谈判的方式尝试解决。对于因为提前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投资方(主要是外资和民资,国资则另当别论)的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最终达到公共利益和投资人利益双赢的结果。当然,总有谈不拢的时候,高速公路是暴利,总会有人舍不得既得利益。在这个时候,政府就有必要动用作为业主的权力,以公共利益为依据,强制收回,然后免费开放。这样做,在道义上和法律上,都是没有问题的。

最后需要重申的是,所有问题解决的前提是地方政府撇清与收费公路的利益关系。众所周知,在征地拆迁问题上,地方政府态度过于积极,是利益使然。而在清理公路乱收费的问题上,地方政府态度过于消极,同样是利益使然。这种局面不改变,高速公路乱收费难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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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angkt] 标签:乱收费 征地拆迁 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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