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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车杂谈] 海关总署2015年3月4日给我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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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07:12:32|来自:河南许昌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25届北京国际房车露营展览会
海关总署201534日给我的复函
您2015/2/7 15:51:17的留言已收阅,现回复如下:首先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提到的办理出境自驾车旅游通关手续事,在此向您作如下说明:
    一、对暂时进出境旅游用自驾车辆,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署令第157号颁布,2013年署令第212号修订)第三条第十项“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进行监管。
    二、对出境旅游自驾车,申请人可自行选择采用报关单或者ATA单证册两种方式办理海关手续,并非必须使用ATA单证册。采用报关单方式,申请人应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并出具海关依法认可的担保,保证车辆按期复运进境,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采用ATA单证册方式,申请人应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授权的签证机构办理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并由中国贸促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经向中国贸促会了解,目前中国贸促会授权的64家签证机构均可办理出境自驾车旅游签证手续。据中国贸促会称,办理单证册所提交的担保押金额,是根据申请人旅游前往的国家(地区)车辆担保费率,结合申请人信用资质、车辆状况等条件而确定的,主要是为保障出境自驾游车辆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复运进境。另据中国贸促会反馈,有个别国家/地区向中国贸促会反映我国房车入境后对其国家景区环境造成影响,因此中国贸促会在办理出境房车ATA单证册时,会根据申请人所前往国家/地区做出风险提示,如果申请人执意前往并承诺自担风险,中国贸促会将按规定程序签发ATA单证册。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海关将不断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促进我国对外经贸、文化的发展与交流。此复。
附:2015年2月7日我给海关总署署长的电子信函
关于改革自驾游出国车辆监管办法的建议
尊敬的领导:
随着汽车走进千家万户,自驾游已经成为很多车主的生活方式,而且越来越多的车主把目光转向了国外,开始尝试出国自驾游。
我在2010年购买了一辆房车之后,至今转了大半个中国,而且还把车开出了国外,从云南磨憨去了东南亚,从满洲里和二连浩特去了俄罗斯、欧洲申根国。
从磨憨出关去东南亚,在口岸办理车辆临时出境手续,非常简单方便,只要填写一份《跨境运输车辆进出境申报单》即可。但是从满洲里、二连浩特口岸出关去俄罗斯,却非常困难,需要办理ATA单证册。2012年我经满洲里去俄罗斯,是在大连贸促会办理的ATA单证册,那时办理手续相对简单、容易,但是2013年始,抬高了门槛,除了北京、满洲里等少数几个贸促会外,其他地方贸促会均无权办理ATA单证册,而且收取最低不少于10万人民币的保证金。据说2014年下半年开始,更是停止办理房车ATA手续。
由于办理ATA单证册越来越难,自驾出国受到了极大限制,刚刚活跃起来的出国自驾游正遭遇毁灭性的打击。
ATA单证册是世界海关组织为暂准进出口货物而专门创设的国际通用海关文件。世界海关组织于1961年通过了《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为暂准进出口货物建立了世界统一的简便通关手续,因此,ATA单证册又被称为货物护照和货物免税通关证。
    2007年3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属于应当办理ATA单证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自驾游的个人车辆,需要办理ATA单证册进出境,无需填制报关单向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我认为,ATA单证册是针对货物的临时通关护照,而自驾车辆属于私人物品,不属于货物,不应纳入ATA项下管理。事实上,自驾出国的车辆办理的ATA单证册,只有中国口岸出入境时需要,俄罗斯、欧洲申根国都不需要。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只需填报简单的申报手续即可,如果向他们出示ATA单证册,反倒会引起误会,把自有车辆误认为是临时出入境的货物,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把自驾出国的车辆纳入货物管理,混淆了自驾车辆和货物的性质,给自驾出国的车主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严重阻碍了旅游事业的发展,违反了国家关于发展旅游事业的政策。
我建议,海关总署应当从实际出发,从发展旅游事业出发,立即撤销自驾车出国须办理ATA单证册的规定,与国际接轨,采取磨憨口岸的做法,对出国自驾游的车辆采取申报制,给自驾出国提供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把自驾出国旅游管活而不是管死。
谢谢!
                     自驾游爱好者、房车车主张志武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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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太给力了!  发表于 2015-5-25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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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07:13:21|来自:河南许昌 | 显示全部楼层
海关总署第21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
  2013年12月25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ATA单证册调整费”正式取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海关出具的货物已经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核销单证册的,海关免予收取调整费”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容器;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第四条 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第五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第六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境、出境申请由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核准。
  第七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八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第九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灭失或者受损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条 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向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货物复运出境、进境后,主管地海关凭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
  第十二条 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
  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准确的货物清单以及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
  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第十三条 海关就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否则不予签注。
  海关就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
  第十四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且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4)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5)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6)。
  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且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当于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并且制发相应的决定书。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应当于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且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第十五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有效的ATA单证册。
  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填制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并且向海关提交货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和其他相关单证。
  第十六条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以及出境举办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下简称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2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交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其他证明文件以及展览品清单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展览会需要在我国境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关区内举办的,进境展览品应当按照转关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进境展览品由最后展出地海关负责核销,由出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
  第十八条 展览会需要延期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期届满前持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的批准文件向备案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期届满前持相关证明文件在备案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办展人、参展人应当于进出境展览品办结海关手续后30日内向备案地海关申请展览会结案。
  第二十条 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
  (二)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三)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四)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五)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它文件。
  前款第(一)项所列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且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二)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三)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四)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第二十一条 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展览用品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向海关交验相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海关批准,不得移出。因特殊原因确需移出的,应当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进境展览品经海关批准同意移出指定监管场所,但是进境时未向海关提交担保的,应当另外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十三条 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执行监管任务时,展览会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提供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为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为了举办交易会、会议或者类似活动而暂时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本办法对展览品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确需进出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进境期限届满3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申请,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四章 ATA单证册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并且向海关承担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反暂时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
  第二十七条 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ATA核销中心。ATA核销中心对ATA单证册的进出境凭证进行核销、统计以及追索,应成员国担保人的要求,依据有关原始凭证,提供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已经进境或者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并且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ATA核销中心在业务活动中统一使用《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ATA单证册核销通知书》、《ATA单证册缴款通知书》(格式文本见附件7、8、9)。
  第二十九条 海关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第三十条 进境ATA单证册在进境后发生毁坏、灭失等情况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持原出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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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07:19:00|来自:河南许昌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长老也 于 2015-3-5 07:20 编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08日   来源: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日前正式施行。在执行中,海关发现《办法》虽然列明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范围,但在实际进出口活动中,货物情况比较复杂,有时会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

    一、关于核准

    下列几类物品暂时进出境时,不在《办法》规定的暂时进出境货物范围之内:

    被测试的货物和物品,但用于测试的样品除外;

    直接用于生产的货物,但对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的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按暂时进口货物处理,逾期补征税款;

    进行加工的货物和物品。

    本办法规定暂时进境货物应当复运出境,如果暂时进口的货物最终出口到第三方而非返回原发货人,则不属复运出境的范畴。

    二、关于期限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但延期最多不得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货物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暂时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以及已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口货物”不再复运出/进境的,暂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原批准暂准进境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进出境现场海关申请。

    三、关于报关单填制

    已进境或出境的暂时进出口货物不再复运出境或进境的,经海关审批同意后,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填写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或出口手续,报关单关联报关单栏内应注明原暂时进境或出境的报关单编号,涉及许可证件的应按照规定补办。

    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应责成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在原申报的报关单上进行相应内容的修改。

    四、关于征税

    暂时进出境货物并非都可暂时免征关税。虽然《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所列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时可以暂不缴纳税款,但对该条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都会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税款,或是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进境时征收税款。

    五、关于商品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属于免于检验的商品,其中不涉及动植物检疫的,在办理暂时进出口手续时无需提交《入/出境货物通关单》。

    六、关于限制

    暂时进境汽车不受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关于整车进口指定口岸的限制;暂时进境汽车允许转关监管,直至运抵海关办理暂时进境手续;经海关同意在境内留购的暂时进境汽车,必须转关至整车进口指定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作为货样暂时进境的车辆,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复运出境,不得留购,不得延期。测试用车辆及其零配件不论是否损毁,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禁止进口二手(旧)汽车、右舵车。其中经审核符合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并能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等文件的,可以办理暂时进境手续,但期满必须复运出境。

    七、关于担保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对不征收进出口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凭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保证函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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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12:27:28|来自:河南许昌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就是。去国外,外国人怕来了不走,让咱交钱担保。咱自己人也怕出去了不回来,也要交钱担保。
欧洲国家,加拿大和美国,别说私人物品,就是人,也就是一抬腿的事。
有些偏激了,反正我看海关的回复就是啥也没说,还按原来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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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给中国人自己设障碍,有过度用权之嫌。可悲的是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呵呵  发表于 2015-3-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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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13:11:26|来自:河南许昌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要感谢长老的积极推动,如果没有人去推动,就是等着好政策,我可以说过50年还那样。
这里面核心的问题,自驾车辆是私人物品还是货物,海关根本没有给予答复。
不知道边境国家那些往来送货的车辆是如何通过海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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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发表于 2015-5-25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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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20:58:25|来自:河南许昌 | 显示全部楼层
幸福就像蝴蝶:你越是追求它,它越是躲着你,但一旦你把注意力转移到其他东西上,它就会飞过来,轻轻落在你的肩上。记住,要是你总是疯狂地忙来忙去,那只名叫“幸福”的蝴蝶不会飞来落在你的肩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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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5 21:28:01|来自:河南许昌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老的行为乃是为后来人探路,佩服。大家知足吧,相比朝鲜,咱们好多了,不能往高处看,只能看难兄难弟,否则心里会不平衡的。忘记GDP排名,忘记诸多领先国际的技术,忘记五千年的文明,只看自己,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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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00:06:40|来自:河南许昌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长老前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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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02:55:01|来自:河南许昌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长老对知识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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