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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4:47:42|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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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直升机在国外的使用状况
直升机开始用于警察执法领域最早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1946年,直升机首次在美国取得了准航证。1947年,纽约警察局开始使用直升机从事治安巡逻任务。1949年,加州警察局用两架贝尔-47直升机进行了森林灭火;1954年,法国在维持治安中也开始使用直升机;1956年英国警察局使用“大枫树”直升机从空中向地面进行了电视节目的转播,他们还在直升机上安装了救生起重机和担架,计划用来执行紧急疏散任务。与此同时,伦敦警察局也进行了贝尔-47、希勒-12等直升机的应用试验。直升机的广泛使用是从1967年开始的,当时,伦敦警察局租用了贝尔-47和勃兰特利B-2直升机用于道路交通巡逻,这两架直升机均由民航飞行员驾驶。因租金过高,使用直升机巡逻的计划曾一度被取消。1972年伦敦警察局恢复了直升机巡逻工作,这些直升机有的是从军队借用的,有的是租用民用的。紧接着,伦敦警察局组建了自己空中支援分队,装备了3架贝尔-222直升机,伦敦警察局因此成为英国首家拥有航空队的警察机构。英国的警用直升机全喷成深蓝色加黄色,其目的是让其他飞机能看见它。英国的警察空中支援系统可以说是世界上非常先进的,全英共建有27个警用航空基地,45架警用直升机。但迄今为止,英国仍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级的警用航空体系。
20世纪80年代,随着直升机技术的发展和警务活动的需要,警用直升机得到了迅速发展。到1980年,美国各州的警察机构都配备了直升机,全美警用直升机总数已达150多架。在美国南部,一个不大的坦柏市就配备了3架警用直升机和6名飞行员,每天要进行7~15小时的空中巡逻。仅有5600人的小城市卢明顿,只有55名警察,但也配备了一架警用直升机。警务航空队在世界许多地区,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已成为警务装备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警用直升机有如下几个显著优点:
一是观察范围大。城市巡逻车在最佳条件下,有效观察范围只能达到230平方米,而一架警用直升机可达4.6万平方米;
二是机动性强、速度快。一辆警车通过6.5公里长的街道,按照不同交通情况大约需要7~15分钟时间,而警用直升机一般只需要2分钟左右。
警用直升机巡逻飞行时,速度约为90公里/小时,但是当要求快速到达现场时,直升机的速度可以达到200公里/小时以上,更快的反应速度意味着更高的抓捕率,特别是在发生入室盗窃和抢劫的时候,将反应时间从4分钟降至2分钟可以将抓捕率提高近100%。总得来看,一架警用直升机的作用相当于20多辆警车和100多名警察。如果在交通堵塞路段和地面车辆、人员难以到达的地区,直升机的优势就更为显著。警用直升机可以对绑架、抢劫等暴力刑事犯罪分子实施快速、准确的跟踪和抓捕;对火灾、洪灾、爆炸等重大事故可以及时、准确掌握最新动态并进行空中指挥、空中控制和紧急救援;在日常的交通巡逻中。警用直升机可以及时发现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交通堵塞、车辆超速、占用车道、事故车违法占道等现象,进行有效的疏导、调配,并及时指挥处理和打击车匪路霸,形成空地一体的交通管理系统。
警用直升机具有机动速度快、控制范围大、受交通影响小等特点,可以充分发挥大范围动态监视、随时跟踪控制、信息实时传输和快速机动投放警力等作用。可以说,无论是在打击犯罪、追捕逃犯、维护治安、控制局势等方面,还是在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实施紧急救援等方面,警用直升机的快速机动能力和独特作用都是其它警用装备所无可比拟的。警用直升机与地面警察相配合构建现代化立体治安防控网络,适应了当今世界治安形势更加严峻和复杂的特点,有效地提高了警力,增加了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提高了警察完成任务的能力和成功率,增强了全社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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