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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22:54:33|来自: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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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有关要求,规范旅居挂车上路通行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旅居挂车与其他载货挂车在乘坐人数、运载质量、行驶路线、运行规律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不属于全挂拖斗车。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准确理解“全挂拖斗车”的定义概念,抓紧纠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限制旅居挂车通行高速公路的错误做法;同时,要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城市道路通行管理措施,结合本地道路交通状况和旅居挂车通行需求,制定旅居挂车分时分段进入城区或在城市快速路、高架路及主要桥隧上通行的规定,切实保障旅居挂车的通行权利。 各地有关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我局。 **交通管理局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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